(2010)武侯民初字第932号
裁判日期: 2010-04-23
公开日期: 2018-06-20
案件名称
原告朱万富与被告袁华芳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万富,袁华芳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武侯民初字第932号原告朱万富。被告袁华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万富与被告袁华芳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万富于201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袁华芳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万富向本院提出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万富撤回对被告袁华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朱万富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军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