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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武侯民初字第932号

裁判日期: 2010-04-23

公开日期: 2018-06-20

案件名称

原告朱万富与被告袁华芳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万富,袁华芳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武侯民初字第932号原告朱万富。被告袁华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万富与被告袁华芳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万富于201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袁华芳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万富向本院提出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万富撤回对被告袁华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朱万富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军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