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永民初字第00116号

裁判日期: 2010-04-23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任某某、安某某诉被告安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安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永民初字第00116号原告任某某,女,永寿县监军镇。原告安某某,男,系任某某之子。法定代理人任某某,系安某某之母。被告安某某,,男,住址身份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安某某诉被告安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安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5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任某某承担。审 判 长  荔智高代理审判员  左广利代理审判员  严永锋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杜 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