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拱民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0-04-23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陈传法与杭州杰发电子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传法,杭州杰发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拱民初字第272号原告陈传法。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丁凤珠。被告杭州杰发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阿翠。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郭文义、廖志松。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传法与被告杭州杰发电子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传法于2010年4月23日以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传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传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34元,减半收取3267元,由原告陈传法负担。审 判 长 洪 影人民陪审员 张更泗人民陪审员 吴晓航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夏叶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