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1848号
裁判日期: 2010-04-2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深圳市××眼镜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符某某事实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眼镜有限公司,符某某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18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深圳市××眼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告)符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上诉人深圳市××眼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眼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符某某事实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09)深南法民一劳初字第11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事实准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争议的焦点问题是符某某与××眼镜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中,符某某主张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是两个方面,一是××眼镜公司通过银行按月向其发放工资,二是符某某持有以××眼镜公司名义向××商场出具的离职证明,离职证明盖有××眼镜公司的公章。××眼镜公司主张,为符某某发放工资是因为符某某的雇主张某某与公司有业务来往,公司代其发放工资,离职证明上的公章是伪造的。本院认为,××眼镜公司称因张某某与公司有业务往来,故代张某某向符某某发放工资,该项陈述不符合常理,故本院不予采信;××眼镜公司称离职证明上的公章是伪造的,但其在本案的审理中并未申请鉴定,没有证据显示离职证明上的公章系伪造,因此应当认定公章真实有效,从而认定离职证明系××眼镜公司出具。综合上述两方面的情况,可以认定符某某与××眼镜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由于××眼镜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与符某某签订了劳动合同,按照法律规定,其应当向符某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原审法院确认的数额为28241.83元,本院予以确认。××眼镜公司未为符某某办理社会保险,其应当补办。××眼镜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眼镜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彭 安 明代理审判员 黄 铎 斌代理审判员 高 洁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巍(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