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黄商初字第598号
裁判日期: 2010-04-2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靖与李锡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靖,李锡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黄商初字第598号原告:张靖,身份证号码330602197511261514,住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怡园小区7号楼东单元201室。被告:李锡军,身份证号码332603197111220033,住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印山路60弄2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靖与被告李锡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靖于201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靖负担。审 判 员 苏顺法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肖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