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黑0903执209号
裁判日期: 2010-04-23
公开日期: 2020-07-10
案件名称
刘彦玲与赵新宇民间借贷纠纷结案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刘彦玲;赵新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黑0903执209号申请执行人:刘彦玲,女,1989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七台河市桃山区。被执行人:赵新宇,男,1987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七台河市桃山区。本院在执行刘彦玲与赵新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发起总对总网络及传统查控,已对被执行人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赵新宇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刘彦玲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苗晓东审判员 刘易新审判员 刘颜德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 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