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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黑0903执209号

裁判日期: 2010-04-23

公开日期: 2020-07-10

案件名称

刘彦玲与赵新宇民间借贷纠纷结案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刘彦玲;赵新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黑0903执209号申请执行人:刘彦玲,女,1989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七台河市桃山区。被执行人:赵新宇,男,1987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七台河市桃山区。本院在执行刘彦玲与赵新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发起总对总网络及传统查控,已对被执行人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赵新宇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刘彦玲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苗晓东审判员  刘易新审判员  刘颜德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 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