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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仑柴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0-04-2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华铭服装印花有限公司与史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华铭服装印花有限公司,史栋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柴民初字第14号原告:宁波市北仑华铭服装印花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603811-8),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霞浦街道妙峰路21号。法定代表人:林小平,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杨安成,宁波市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史栋,男,198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华铭服装印花有限公司与被告史栋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华铭服装印花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23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华铭服装印花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华铭服装印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华铭服装印花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建侠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朱洁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