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鄞商初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0-04-2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与翁国祥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翁国祥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商初字第378号原告: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组织代码:14441723-5),住所地宁波市鄞州新城区民惠西路88号。法定代表人:陈耀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栋,原告单位员工,住宁波市鄞州区古林镇布政村横街191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程瑾,原告单位员工,住宁波市江东区园丁街88弄70号206室。被告:翁国祥,0227194307237893),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横街镇横大雷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翁国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之间的纠纷已经解决为由,于201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64元,减半收取1032元,减免部分诉讼费,实际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厉国平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卓 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