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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鄞望商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0-04-2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宁波江北金塔贸易有限公司与毛国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江北金塔贸易有限公司,毛国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望商初字第124号原告:宁波江北金塔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为:78432236-5)。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庄桥东邵村。法定代表人:何伟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求国勇,浙江甬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永兵,浙江甬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国万,(身份证号码为:330224197502127715)。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奉化市松岙镇上汪村1组14号,现住宁波市鄞州区集仕港镇岳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江北金塔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毛国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201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江北金塔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4元,减半收取计467元,由原告宁波江北金塔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沈功素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蒋 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