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2057号
裁判日期: 2010-04-23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杭州远大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与裘沈根典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远大电气制造有限公司,裘沈根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2057号原告:杭州远大电气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包永兴。委托代理人:曹毅。被告:裘沈根。委托代理人:张国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远大电气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裘沈根典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远大电气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裘沈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674元,减半收取4,337元,鉴定费6,000元,合计10,33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屠李强代理审判员 陈 维人民陪审员 魏木根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傅加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