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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0122民初272号

裁判日期: 2010-04-23

公开日期: 2020-07-10

案件名称

周宗普与杨伦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息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周宗普;杨伦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黔0122民初272号原告:周宗普,男,1980年3月10日生,住贵州省普定县。被告:杨伦贵,男,1986年8月22日生,住贵州省息烽县。原告周宗普与被告杨伦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宗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伦贵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宗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91859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经营生猪个体户,经朋友介绍认识了被告,介绍人称把猪让被告拖走,他会打款的,在被告出具欠原告猪款91859元的欠条后,原告便将猪批发给了被告,但此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付款,原告到息烽找被告催款未果,最后被告甚至不接原告电话,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杨伦贵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在安顺黔中生猪交易市场从事生猪交易,2018年10月6日,被告在原告处购买生猪,并向原告出具金额91859元的欠条一份,双方未约定付款时间,因欠款被告至今未付,原告遂提起如前诉请。本院认为,被告杨伦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和举证的权利。被告在原告处购买生猪,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条,欠条虽未约定付款日期,被告也应当在合理期限支付欠款,但被告至今仍未支付,故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购买生猪欠款91859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伦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周宗普欠款9185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96元,减半收取1048元,由被告杨伦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治军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王丹书记员潘友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