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冀0403执1496号
裁判日期: 2010-04-23
公开日期: 2020-06-18
案件名称
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闫志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闫志龙;梁改梅;张瑞芳;张志元;于艾美;高运岭;邯郸市瑞邦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403执1496号 申请执行人: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人民路508号。 法定代表人郑志英,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闫志龙,男,汉族,1985年9月14日生,现住邯郸市复兴区。 被执行人:梁改梅,女,汉族,1985年11月5日生,现住邯郸市复兴区。 被执行人:张瑞芳,女,汉族,1967年5月15日生,现住邯郸市复兴区。 被执行人:张志元,男,汉族,1971年2月21日生,现住邯郸市复兴区。 被执行人:于艾美,女,汉族,1971年1月20日生,现住邯郸市复兴区。 被执行人:高运岭,男,汉族,1974年11月9日生,现住邯郸市广平县。 被执行人:邯郸市瑞邦物资有限公司,地址邯郸市复兴区箭岭路1号化林路办事处三楼304、305、306、307。 申请执行人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闫志龙、梁改梅、张瑞芳、张志元、于艾美、高运岭、邯郸市瑞邦物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争议各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冀0403执149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 宙 审判员 张 刚 审判员 孙宏伟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郭如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