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海长商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0-04-2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海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安信用社与海宁家家舒家具有限公司、海宁嘉丰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安信用社,海宁嘉丰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海长商初字第153号原告:海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安信用社,住所地:海宁市长安镇修川北路。代表人:江珍稼,主任。委托代理人:钱贵法,浙江潮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宁家家舒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周王庙镇石井蔑竹路12号。法定代表人:陈佩菊,董事长。被告:海宁嘉丰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海宁经编产业园区丰收大道24号。法定代表人:范仲飞,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安信用社诉被告海宁家家舒家具有限公司、海宁嘉丰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两被告银行存款73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海宁家家舒家具有限公司、海宁嘉丰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3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汪永清二○一○年四月二十三书 记 员 赵云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