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湖吴织商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0-04-2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李敏与盛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敏,盛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吴织商初字第156号原告:李敏,公民身份号码33050219690624142x。住址:湖州市吴兴区朝阳街道城南一村105号。被告:盛志强,公民身份号码330501197509200630。住址:湖州市吴兴区凤凰街道红丰路718号瓯江商城3a幢304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敏与被告盛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敏于201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敏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敏撤回对被告盛志强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敏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 河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宇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