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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湖吴织商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0-04-2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李敏与盛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敏,盛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吴织商初字第156号原告:李敏,公民身份号码33050219690624142x。住址:湖州市吴兴区朝阳街道城南一村105号。被告:盛志强,公民身份号码330501197509200630。住址:湖州市吴兴区凤凰街道红丰路718号瓯江商城3a幢304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敏与被告盛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敏于201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敏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敏撤回对被告盛志强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敏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 河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宇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