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天商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0-04-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魏武宪与葛卫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武宪,葛卫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天商初字第255号原告:魏武宪,男,1975年1月21日出生,住天台县赤城街道西苑巷11-2号。被告:葛卫虎,成年,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武宪与被告葛卫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本案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武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魏武宪承担。审 判 员 齐慧霞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虞相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