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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西执仲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0-04-23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陕西绿鑫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绿鑫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杨凌鼎盛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西执仲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绿鑫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路25号西格玛大厦701号。法定代表人张宏民,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杨凌鼎盛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路1号新城产业大厦7D。法定代表人王建民,该公司董事长。陕西绿鑫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和杨凌鼎盛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会员作出的西仲裁字(2009)第213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042960元及利息。本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凌鼎盛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绿鑫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对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状无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西执仲字第41号执行案件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商 超审 判 员  苟卫民代理审判员  吴建平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