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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0781民初1454号

裁判日期: 2010-04-23

公开日期: 2020-05-13

案件名称

牛某与房显增、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牛某;房显增;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781民初1454号原告:牛某,男,201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沙,山东万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房显增,男,196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双羊街237号奥博莱花园综合楼泰山保险大厦。本院在原告牛某与被告房显增、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缴纳诉讼费用,且未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建华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葛梦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