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莲民一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0-04-2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刘志刚诉被告马露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刚,马露霞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莲民一初字第77号原告刘志刚,男,196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马露霞,女,195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刚诉被告马露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志刚于201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志刚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减半负担25元。审判长 段 军审判员 孙晓凤审判员 郭蓉英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贾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