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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莲民一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0-04-2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刘志刚诉被告马露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刚,马露霞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莲民一初字第77号原告刘志刚,男,196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马露霞,女,195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刚诉被告马露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志刚于201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志刚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减半负担25元。审判长 段 军审判员 孙晓凤审判员 郭蓉英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贾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