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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婺商初字第5285号

裁判日期: 2010-04-2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金华市××江物资有限公司与冯某某、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江物资有限公司,冯某某,赵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婺商初字第5285号原告:金华市××江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号。法定代表人:冯某。委托代理人:方某某。被告:冯某某。被告: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江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冯某某、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华市××江物资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赵某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市××江物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㈤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江物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审 判 长 林      榕审 判 员 罗华审判员李良军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叶   俊   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