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婺商初字第5285号
裁判日期: 2010-04-2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金华市××江物资有限公司与冯某某、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江物资有限公司,冯某某,赵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婺商初字第5285号原告:金华市××江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号。法定代表人:冯某。委托代理人:方某某。被告:冯某某。被告: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江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冯某某、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华市××江物资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赵某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市××江物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㈤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江物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审 判 长 林 榕审 判 员 罗华审判员李良军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叶 俊 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