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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霍刑初字第0113号

裁判日期: 2010-04-2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张守友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守友,范寿山,林士杰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霍刑初字第0113号公诉机关霍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守友,男,1962年10月21日生,安徽省霍邱县人。2009年7月9日因涉嫌贪污被霍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经六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年7月24日由霍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范寿山,男,1961年10月6日生,安徽省霍邱县人。2009年7月9日因涉嫌贪污被霍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经六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年7月28日由霍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林士杰,男,1968年8月23日生,安徽省霍邱县人。2009年7月9日因涉嫌贪污被霍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霍邱县人民检察院以霍检刑诉(2010)2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守友、范寿山、林士杰犯贪污罪,于201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胡涛,被告人张守友、范寿山、林士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04年3月,经被告人林士杰造册,从长集镇财政所领取高速公路指挥部付许岗村青苗补偿费46500元,除入帐30295元、支付村民4030元外,尚有12175元。经被告人张守友、范寿山、林士杰、民兵营长张某4位村干集体研究后,通过虛假造册由5位村干私分,被告人张守友分得3000元,被告人范寿山分得2575元,张某、林士杰及计生专干胡友珍各得款2200元。2、2006年,经长集镇分管领导、张守友及施工方负责人协商,决定从许岗村龙井组大塘一边角处取土,实际取土面积不足2亩,经上述3人协商后,由施工方负责人安排技术员在绘图时虚加取土面积11.3亩,然后上报领取临时用地补偿款,计67800元,款经张守友造虚假花名册领回后未入账。2008年夏季的一天,在林士杰家,经张守友、范寿山、林士杰3人研究后私分12000元,每人得4000元。其余部分付其三人四年垫付招待费4000元,计12000元;付其三人30个月法定双休日加班补贴9600元,计28800元,付他人15000元。被告人张守友、范寿山、林士杰共同私分公款24175元,张守友占有7000元,范寿山占有6575元,林士杰占有6200元。案发后,三被告人已退出了全部赃款。以上事实,被告人张守友、范寿山、林士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证言及镇、村帐据,现金缴款回单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守友、范寿山、林士杰身为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24175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贪污罪,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作用、地位相当,不分主从,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鉴于三被告人案发后能主动退出全部赃款,庭审时亦能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囯刑法》三百八十三条、三百八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守友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范寿山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林士杰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栗 明审  判  员  熊大成审  判  员  刘功群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代)  朱凤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