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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东商初字第1892号

裁判日期: 2010-04-2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金东商初字第1892号原告徐某某。委托代理人沈某某。被告张某某。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期限届满后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某诉称,2008年4月29日,被告向原告徐某某借款130000元,并约定借款于2008年5月28日前归还。同时,被告以自己的丰田牌轿车浙d×××××(tv7250s3sp)作抵押,并约定该借款纠纷由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借款到期后,被告至今未还。现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30000元。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借条一份。被告张某某未答辩。被告张某某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本院对原告提供证据予以确认,查明事实与原告所述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张某某未按约定的还款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属于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徐某某借款1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公告费260元,保全费1170元,由被告张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宋志坚审判员  郑建萍审判员  邱 阳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三日申请执行期限二年书记员  叶 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