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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嘉民终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0-04-23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嘉兴市实业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嘉兴市秀城区嘉年华房屋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嘉兴市南湖区阿龙休闲浴场,欧国荣,章晓东,沈金良,边阿妹,孙忠彪,翟红金,赵宏军,陈玉凤,嘉兴市实业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嘉兴市秀城区嘉年华房屋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严知乐,章坚松,程亚言,程维加,缪良根,洪冠军,潘招财,嘉兴市禾仁宾馆有限公司,任美丽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嘉民终字第177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嘉兴市南湖区阿龙休闲浴场。代表人:胡久龙。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欧国荣。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章晓东。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沈金良。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边阿妹。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孙忠彪。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翟红金。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赵宏军。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陈玉凤。上述九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国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嘉兴市实业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水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兴市秀城区嘉年华房屋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茂华。原审第三人:严知乐。原审第三人:章坚松。原审第三人:程亚言。原审第三人:程维加。原审第三人:缪良根。原审第三人:洪冠军。原审第三人:潘招财。原审第三人:嘉兴市禾仁宾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鲁善根。原审第三人:任美丽。上诉人嘉兴市南湖区阿龙休闲浴场、欧国荣、章晓东、沈金良、边阿妹、孙忠彪、翟红金、赵宏军、陈玉凤为与被上诉人嘉兴市实业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嘉兴市秀城区嘉年华房屋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严知乐、章坚松、程亚言、程维加、缪良根、洪冠军、潘招财、嘉兴市禾仁宾馆有限公司、任美丽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不服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09)嘉南民初字第17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3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嘉兴市南湖区阿龙休闲浴场、欧国荣、章晓东、沈金良、边阿妹、孙忠彪、翟红金、赵宏军、陈玉凤又以已与被上诉人和解为由,于2010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嘉兴市南湖区阿龙休闲浴场、欧国荣、章晓东、沈金良、边阿妹、孙忠彪、翟红金、赵宏军、陈玉凤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嘉兴市南湖区阿龙休闲浴场、欧国荣、章晓东、沈金良、边阿妹、孙忠彪、翟红金、赵宏军、陈玉凤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杨迪虎审判员  黄 嵩审判员  谭 灿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阮美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