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商初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0-04-23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浙江江南制药机械有限公司与大连天山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江南制药机械有限公司,大连天山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商初字第299号原告:浙江江南制药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松。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潘银伟。被告:大连天山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志山。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江南制药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天山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江南制药机械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大连天山药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浙江江南制药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大连天山药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江南制药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原告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来本院办理退还其余预交的25元受理费)。审判员 涂波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