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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无民初字第852号

裁判日期: 2010-04-23

公开日期: 2016-06-1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无民初字第852号原告:张某某,女,住无为县。被告:沈某某,男,住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第八条(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朱雪岷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钱扬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