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虞商初字第1110号
裁判日期: 2010-04-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朱亚萍与叶银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亚萍,叶银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虞商初字第1110号原告:朱亚萍,市百官街道盛丰新村55幢502室,身份代码330622197306290549。委托代理人:章关镇,上虞市震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叶银飞,市百官街道丰二村5-5号,身份代码330682197804270520。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亚萍与被告叶银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亚萍撤回对被告叶银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23元,减半收取116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海庆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夏玲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