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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虞商初字第1110号

裁判日期: 2010-04-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朱亚萍与叶银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亚萍,叶银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虞商初字第1110号原告:朱亚萍,市百官街道盛丰新村55幢502室,身份代码330622197306290549。委托代理人:章关镇,上虞市震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叶银飞,市百官街道丰二村5-5号,身份代码330682197804270520。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亚萍与被告叶银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亚萍撤回对被告叶银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23元,减半收取116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海庆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夏玲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