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范商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0-04-2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梁金相与裘瑜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金相,裘瑜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范商初字第70号原告:梁金相,男,196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励青,浙江杭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裘瑜杰,男,196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梁金相诉被告裘瑜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金相于201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梁金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金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88元,减半收取计444元,由原告梁金相负担,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沈 玮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虞芳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