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长执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0-04-23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李海亮与陕西岭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长执字第215号申请人李海亮与被申请人陕西岭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债务纠纷一案,本院(2009)长民初字第24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李海亮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陕西岭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已无办公地点,无法查找,其亦无其它可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长民初字第2482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朱平旗执行员 王 方执行员 张育民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选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