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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泰民执字第371-1号

裁判日期: 2010-04-2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郭廷奇与龚海燕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廷奇,龚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温泰民执字第371-1号申请执行人郭廷奇。被执行人龚海燕。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泰民二初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业已受理申请执行人郭廷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龚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龚海燕至今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龚海燕的银行存款18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夏邦远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董景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