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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新2201民初1030号

裁判日期: 2010-04-23

公开日期: 2020-06-16

案件名称

陈丙豹与姜柱、徐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丙豹;姜柱;徐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新2201民初1030号 原告:陈丙豹,男,197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哈密市。被告:姜柱,男,197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哈密市。被告:徐凤,女,197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哈密市。原告陈丙豹诉被告姜柱、徐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丙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姜柱、徐凤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丙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5000及违约金10500元;2诉讼费、邮寄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初,被告向原告借款25000元,并约定利息为2%,于2017年8月偿还。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向被告索要借款,被告未还款。2019年8月7日,经双方协商,以被告借款本金和利息合计35000元作为借款本金,约定还款期限及违约金。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拒绝还款,被告姜柱与徐凤系夫妻关系,应当对上述借款及违约金承担清偿责任。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姜柱、徐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姜柱、徐凤向陈丙豹借款25000元,并约定利息,后姜柱、徐凤未向陈丙豹偿还借款。2019年8月7日,姜柱、徐凤将2016年8月至2019年8月期间利息10000元计入借款本金,重新向陈丙豹借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条,今借到陈丙豹现金35000元(叁万伍仟元正),借款人姜柱承诺于2019年12月30日前偿还借款及利息,不能按期归还,应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违约金约定为借款总额的30%,借款人或者保证人自愿将所有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留置于出借人处作为担保,借款人姜柱、徐凤,2019年8月7日”。后被告未向原告偿还借款及利息,引起本案诉讼。另查,借条中约定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抵押权,未办理抵押手续。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以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本案中,姜柱、徐凤将借款25000元3年利息10000元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即年利率为13.3%,该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故对于陈丙豹主张姜柱、徐凤欠陈丙豹借款35000元未还的事实,有姜柱、徐凤出具的借条及陈丙豹当庭陈述在案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姜柱、徐凤法应承担还款责任。关于陈丙豹主张姜柱、徐凤支付借款30%违约金的诉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该约定超过年利率24%,故对于超过部分本院不予以支持。陈丙豹在庭审中放弃对房屋抵押权的主张,符合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原则,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支持。姜柱、徐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姜柱、徐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陈丙豹借款35000元。二、被告姜柱、徐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陈丙豹借款35000元的违约金,违约金自2019年8月8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8元,减半收取469元,邮寄送达费30元,由被告姜柱、徐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朱雪荣二 〇 一 〇 年 四 月 二 十 三 日书  记  员   张慧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