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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平民一初字第970号

裁判日期: 2010-04-2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任增喜与李振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增喜,李振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平民一初字第970号原告任增喜,男,1949年7月26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李振和,男,1971年10月10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增喜与被告李振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增喜于201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增喜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增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00元,保全费200元,共计350元,由原告任增喜负担。审判员  柳孔圣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冯雅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