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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商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0-04-2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华宏良与陈栽根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宏良,陈栽根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商初字第185号原告:华宏良,男,1969年2月7日出生,汉族,私营企业业主,住宁波市。委托代理人:高炜,浙江亿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栽根,男,195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慈溪市宗汉雯媛塑料制品厂厂长,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宏良诉被告陈栽根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宏良于2010年4月23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且被告已履行了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宏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920元,减半收取计246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史久瑜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沈丽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