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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甬仑民一初字第2301号

裁判日期: 2010-04-23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俞某1与俞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某1,俞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甬仑民一初字第2301号原告:俞某1,男,199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法定代理人:王某(系原告母亲),197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委托代理人:赵香球,浙江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某2,男,194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委托代理人:陈文勇,浙江远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某1与被告俞某2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俞某2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某1撤回对被告俞某2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胡飞红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张丽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