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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诸枫民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0-04-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潘某某与袁某某、龙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袁某某,龙某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枫民初字第52号原告潘某某。委托代理人石某某、许某某。被告袁某某。委托代理人虞某某。被告龙某。负责人楼某某。委托代理人郭某某、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与被告袁某某、被告龙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原告的医疗费和交通事故的关联性及后续医疗费正委托相关部门进行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赵恒丰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沈洁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