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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商初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0-04-23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浙江墙煌建材有限公司与安徽赛斯帝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墙煌建材有限公司,安徽赛斯帝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398号原告:浙江墙煌建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0966291-X)。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柯桥柯西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方朝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达洪、李荣强,浙江正大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赛斯帝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6897042)。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操召祥,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墙煌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赛斯帝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墙煌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2元,减半收取2,25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620元,合计3,871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烨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易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