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温泽商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0-04-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唐百清与浙江程能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钟建亚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百清,浙江程能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钟建亚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泽商初字第83号原告:唐百清,台州市黄岩区高桥街道南山村67号。被告:浙江程能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国镇水仓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钟再清。被告:钟建亚,省温岭市泽国镇扁屿居A区4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百清与被告浙江程能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钟建亚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百清于201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百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唐百清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立信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