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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温泽商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0-04-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唐百清与浙江程能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钟建亚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百清,浙江程能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钟建亚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泽商初字第83号原告:唐百清,台州市黄岩区高桥街道南山村67号。被告:浙江程能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国镇水仓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钟再清。被告:钟建亚,省温岭市泽国镇扁屿居A区4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百清与被告浙江程能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钟建亚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百清于201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百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唐百清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立信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