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永象商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0-04-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政与施永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政,施永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永象商初字第125号原告:王政,先镇唐先二村唐石路138号。委托代理人:翁德高,住永康市西城街道大徐村83弄7号。被告:施永宁,唐先镇龙山村学邻新居158号。原告王政为与被告施永宁民间借货纠纷一案,于2010年4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0年4月23日以双方已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0元,减半收取335元,由原告王政负担。审 判 员 徐廉球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叶 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