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逍民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0-04-23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潘海旭与徐政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海旭,徐政孟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逍民初字第79号原告:潘海旭,男,1976年11月2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象州县,现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张海铭,宁波市新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政孟,男,47岁,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海旭诉被告徐政孟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政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海旭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王正治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许珊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