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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椒椒北民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0-04-2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聂某与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聂某;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椒椒北民初字第47号原告:聂某。被告:葛某。原告聂某与被告葛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黄乐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聂某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聂某起诉称:2003年7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3年10月10日,双方自愿在临海市溪口乡人民政府办理登记结婚手续。婚初,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好,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被告均为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女儿李青青是被告与前夫所生。2008年5月份(农某某,原告因身体不适住院治疗,被告对原告不管不顾。2010年3月初,被告因经济问题无理取闹和原告吵架,至今,原、被告还未和好,事实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婚前所生的女儿李青青由被告直接抚养,由被告承担全部抚养费。被告葛某未作答辩。被告葛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也未说明理由。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2003年7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3年10月10日,双方自愿在原临海市溪口乡人民政府办理登记结婚手续。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双方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女儿李青青是被告葛某与前夫所生。上述事实,有原告出示的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证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在婚后共同生活过程中,因家庭生活琐事等原因双方发生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从原告要求离婚的原因以及原、被告婚姻的基础及目前夫妻关系现状等综合分析,双方的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双方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家庭观,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聂某与被告葛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聂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浙江省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90×××03235,执收单位代码02001)审 判 员 黄乐程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张冰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