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黔0525民初1071号
裁判日期: 2010-04-23
公开日期: 2020-04-30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重庆伟太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刘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纳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重庆伟太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刘某某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525民初1071号 原告:杨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纳雍县。 被告:重庆伟太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土桥正街4号楼. 法定代表人:刘富学,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刘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重庆伟太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刘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0年4月16日,原告杨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4元,减半收取632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懿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郭鹏 书记员 陈春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