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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乐柳商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0-04-2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杨××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乐柳商初字第243号原告:杨××。被告:刘××。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已向原告归还借款本息,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25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屠小霞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朱佳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