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乐柳商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0-04-2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杨××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乐柳商初字第243号原告:杨××。被告:刘××。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已向原告归还借款本息,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25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屠小霞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朱佳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