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善商初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0-04-2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浙江××农村合作银行与丁××、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农村合作银行,丁××,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商初字第415号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嘉善县××××号。法定代表人:刘××。委托代理人:屠××。被告:丁××。被告:周××。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丁××、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于201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20元,减半收取760元,由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负担。审判员 杨闽军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沈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