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东民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0-04-2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王某、胡某某等与浙江××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胡某某,王某、胡某某与被告浙江××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浙江××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金东民初字第204号原告王某。原告胡某某。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潘某。被告浙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东新区××地块。法定代表人楼某。委托代理人郑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原告王某、胡某某与被告浙江××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某、胡某某于2010年1月25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舒增源独任审判,于2010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胡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潘某、被告浙江××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某某、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后又于2010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潘某、被告浙江××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胡某某诉称,2007年9月24日,原、被告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两原告向被告购买由被告开发的天瑞阁1幢d座商品房与储藏室,总房价款1416509元。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因出卖人的责任逾期办理产权甲的,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3%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订立后,两原告支付了全部购房款。2007年10月17日,双方履行了交房手续,同时原告向被告交付了办理产权甲的所有材料与税费。2××8年10月17日,被告才给原告交纳契税,2××8年11月20日,被告才代理原告完成土地权属的登记。被告从交房到取得产权证书,时隔一年有余,违反了合同的约定,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42495.27元。被告浙江××置业有限公司辩称,被告已经按合同约定履行完成了将应当由开发商提交备案的全部资料给相某某政机关,已经履行完毕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存在违反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情形,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诉请的总房款1416509元是合同约定的款项,最终结算是1414962元,不存在原告向被告交付办理产权甲的所有税费,也不存在被告为原告代理土地权属登记的问题。原告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王某、胡某某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1、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房产买卖合同关系、订合同时属于现房交易、被告负有为原告办理产权甲的事实。2、购房按揭合同一份及存折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通过按揭的方式已支付余款的事实。3、房屋交接书一份,证明原告已支付首付款与房屋交付的事实。4、收费某细表一份、票据三张,证明原告已经按照规定向被告支付办理房权甲的税费及物业维修基金和先期的物管费及姓孟的经手的事实。5、契税证复印件一份,证明2××8年10月17日才给原告交纳契税的事实。6、产权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房产证2××8年10月17日才给原告及2××8年10月20日才办理土地证的事实。7、首付款收据二张、契税收据一张,证明姓孟的是被告公某员工和契税在2××8年10月17日交纳的事实。8、上海闲庭信步投资管理有限公某、浙江××置业有限公司和金华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某的工商登记材料各一份,证明三家公某属于关联性企业,其中上海公某法定代表人郑某某,投资股东与被告公某的投资人是一样的。金华某某物业管理公某以前也是郑某某,后来变更了,投资股东由被告投资人投资,金华物业管理公某变更中三个人都是被告公某的投资人,说明三个人与被告公某都是比较亲密的事实。9、土地使用权甲申请表和土地登记委托书各一份,证明土地登记是由被告公某负责办理。10、房地产所有权某请登记收件收据和房产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各一份,证明房产登记是由被告指派何某负责办理,具体的承办人与土地登记是同一个人。以上证据经质证,被告对证据1无异议,但不能证明原告的订合同时属于现房交易和被告负有为原告办理产权甲的证明目的;对证据2无异议,认为存折不能证明钱从银行转的;对证据3无异议;对证据4,认为发票的印章均不是被告,是根本无法证明的,明细表只是告诉购买人要交多少钱;对证据5认为契税是领证的时候交纳的,并不是先交再办的,不是按照原告说的延迟交纳;对证据6无异议,但不能证明被告违约;对证据7真实性无异议,不能证明原告的证明目的;对证据8真实性无异议,不能得出原告所说的关联企业;对证据9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对证据10收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因为曾经有授权,都是代表本人意愿。被告浙江××置业有限公司向法庭的证据有:1、金华开发区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被告已经按合同约定完成了所有备案审核手续。2、发票联一份,证明被告方收到房款,已经开具了不动产发票的事实。以上证据经质证,原告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认为被告于2007年12月30日完成某案登记手续,就可以为原告办理土地证的房产证,没有行政上的障碍;对证据2无异议。本院审核后,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本院出示金华开发区房地产交易管理所证明和金华市预售商品房合格证各一份,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07年9月24日,原告王某、胡某某与被告浙江××置业有限公司订立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由两原告向被告浙江××置业有限公司购买由被告开发的广润翰城天瑞阁1幢d座商品房(现房),建筑面积为253.79平方米,储藏室81.06平方米,车库24.01平方米,房屋总价款为1416509元。被告浙江××置业有限公司应于2007年10月30日前将房屋交付给原告使用。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日内,将办理权属(包括契税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甲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1、2、3项处理: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3%赔偿买受人损失。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3%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3、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所需的契税、手续费、工本费等由买受人支付,买受人自行办理房地产权证的或由于买受人原因不能如期办出房地产权证的则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合同订立后,原告按约定支付了全部购房款计1414962元。2007年10月17日,双方履行了交房手续,当日,原告交纳了物业管理费和物业维修专项资金,上海闲庭信步投资管理有限公某向原告收取了代办产权证费用43268.35元(其中房屋登记费80元、权乙本费10元、房产证印花税5元、契证印花税424.49元、契税42448.86元、办理土地证费用200元、代理服务费100元)。2007年11月30日,被告浙江××置业有限公司在金华开发区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完成了整个开发项目的商品房预登记资料的备案审核手续。2××8年10月17日,被告浙江××置业有限公司为原告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同年11月20日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另查明,为方便购房人办理证件,办理房产证的契税是在领取房产证时缴纳的,不需要先交契税后办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被告浙江××置业有限公司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已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甲机关备案,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并不存在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期限,且原告交纳的代办权属证书的费用也并非由被告收取。现原告并无证据证明是由于被告的原因造成原告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胡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1元,由原告王某、胡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舒增源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陶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