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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温民终字第644号

裁判日期: 2010-04-22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张小华与苍南明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民终字第6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苍南明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林浩。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张小华。上诉人苍南明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2009)温苍民初字第10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审查,上诉人既未在法院通知的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不履行上诉人的诉讼义务,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苍南明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永利审判员  刘宏杰审判员  杨宗波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叶 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