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仙商初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0-04-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建华与赵君子、泮爱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华,赵君子,泮爱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仙商初字第369号原告:王建华,男,195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省耕路36号。被告:赵君子,男,196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商业街145号。被告:泮爱华,女,196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商业街14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华与被告赵君子、泮爱华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华于2010年4月20日以与被告赵君子、泮爱华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建华以与被告赵君子、泮爱华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建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爱菊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吕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