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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黄商初字第1028号

裁判日期: 2010-04-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洁与王武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洁;王武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黄商初字第1028号原告:陈洁,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霓桥村21号。被告:王武建,台州市黄岩区江口街道白石王村一区11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洁为与被告王武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洁于201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武建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的fj酷路泽小型越野客车过户手续,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武建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的fj酷路泽小型越野客车过户手续。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毁损、变卖、租赁、抵押、赠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郝为民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金 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