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新民一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0-04-22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原告陈XX与被告X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新民一初字第167号原告陈XX。被告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XX,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与被告X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XX于201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XX撤回起诉。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审判员 连坤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