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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新民一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0-04-22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原告陈XX与被告X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新民一初字第167号原告陈XX。被告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XX,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与被告X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XX于201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XX撤回起诉。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审判员  连坤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