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杭临商初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0-04-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鲁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鲁某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临商初字第46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临安市××××号。负责人:王某某。委托代理人:汪某某。被告: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诉被告鲁某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林森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炉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