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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丽缙商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0-04-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汪子东与麻卫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子东,麻卫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缙商初字第48号原告:汪子东,526195110253116,汉族,农民,住缙云县壶镇镇麻里洞村31号。被告:麻卫南,6197304203132,汉族,农民,住缙云县壶镇镇麻里洞村金鸡岙自然村1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子东与被告麻卫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子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0元,减半收取25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 峰二〇一〇年���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大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