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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未民二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0-04-22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中萃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购宝(西安)商业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中萃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购宝(西安)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未民二初字第171号原告西安中萃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凤城二路20号。法定代表人SAFFERY,clivedavidjames。委托代理人张刚,男。被告购宝(西安)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62号。法定代表人GRENVILLEMATTHEWTHYNNE。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中萃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购宝(西安)商业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中萃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中萃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员  蒲小荣代理审判员  张 平代理审判员  逯 涛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师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