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永桥商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0-04-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林××与章××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章××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永桥商初字第47号原告:林××。委托代理人:李××。被告:章××。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与被告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363元,由原告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滕灵勇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二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郑恩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