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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永桥商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0-04-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林××与章××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章××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永桥商初字第47号原告:林××。委托代理人:李××。被告:章××。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与被告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363元,由原告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滕灵勇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二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郑恩武 更多数据: